近日,根据新浪财经的报道,投资界明星人物贾跃亭,于2019年10月13日向美国法院主动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(Chapter 11),并于申请破产的前2日,即10月11日在中国成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各界纷纷猜测,进行破产重组是要帮贾跃亭偿还债务,还是他要用破产程序甩掉巨额债务?笔者今天就从法律角度帮大家破解一下上述谜团。
1. 贾跃亭为何选择在美国申请破产?
在美国,一般人遇到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,主要目的就是摆脱债务,在财务上可以重新开始。自由商业社会,做生意失败的风险很大,但美国政府一贯鼓励创新,鼓励民众开公司做生意,所以除了通过福利政策给民众提供创业的安全网外,对那些诚实但不走运的债务人,法律也允许他们通过破产清算或重组程序,摆脱过去的债务,同时还能保留一部分自身资产,以图日后东山再起。这也算是为活跃市场经济而支付的一种社会代价。
所以,可以肯定的讲,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,主要目的应该也是想保护在美资产,并且借机摆脱过去的巨额债务。但是贾跃亭的债权人有90%在中国,为何没有选择在中国破产呢?
首先,贾跃亭的主要债务是通过个人担保产生的,所以进行个人破产更加合适,而中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。最近广受关注的全国首例“个人破产”案中,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,通过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,214万余元的债务最终只需清偿3.2万余元。但这个案例不适用于贾跃亭,因为贾跃亭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。根据法院的解释,在失信人名单中的债务人,是无法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。
另一个原因是债权人虽然在国内,但贾跃亭在国内已经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了。不过,贾跃亭在美国还持有法拉第未来公司(“FF”)的股权。不少债权人也看到了这点,纷纷到美国起诉。加州法院也于去年12月冻结了FF股权和以壳公司名义持有的加州房产。为防止在美资产被拍卖甚至贱卖,贾跃亭不能坐以待毙,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保护资产——即申请破产。当然申请破产并不是债务人最理想的解决债务方式,因为破产会带来个人信用的损失,有不少不利的后果。但在美国法下,破产有个立即生效的好处,即破产申请递交后,债权人所有的追债活动就都被自动禁止了(automatic stay),如何偿债取决于日后法院的命令。这样FF股权和加州房产暂时都不能被拍卖了,甚至债权人在中国境内的追债活动都有可能被美国法院否定,这算是美国破产法院的一个治外法权,虽然实践上有争议,但从法律上讲,贾跃亭的美国资产暂时被保住了。
2. Chapter 11破产重组可以真的帮到债权人吗?
提到破产,大家可能立即想到的是债务人可以合法赖账了。实际上,这只是美国破产法下的其中一种破产形式,即申请人数最多,程序最简单、成本最低,并且能最快将主要债务一笔勾销的第七章Chapter 7破产方式。债务人的资产会直接被法院接管、清算和拍卖,有钱就还,没钱就勾销债务了,大概4-6个月就结案,债务人就从过去的债务中解脱了。
而贾跃亭没有选择Chapter 7,他选择的是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下的破产重组。与Chapter 7不同,根据Chapter 11的规定,法院并不接管债务人资产。债务人可在破产申请后继续保有资产,并继续进行经营活动。债务人要在4个月内(可延长)提出债务重组方案。债权人之后也可提出重组方案。法院最终或批准重组方案,或驳回破产申请,或将破产重组转为Chapter 7下的一般破产清算案件。换句话说,进行Chapter 11下的破产重组,主要目的在于振兴贾跃亭的经济状况,让他有机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,产生新的收入和现金流,最终达到有能力偿还债务的目的,法院并不会直接免掉贾跃亭的债务。
选择Chapter 11,对债权人是有好处的,但更大的好处给了贾跃亭。
首先,申请Chapter 11破产重组后,FF股权就避免了被直接清算而不知道花落谁家的命运,可以最大化的保全贾跃亭的其它资产。虽然Chapter 7可以甩掉所有债务,但除部分生活为所需的资产外,债务人的其它资产都要被拿来清算拍卖;而申请Chapter 11破产重组后,这些资产不会被交给法院清算拍卖。根据官方声明,贾跃亭会将所持有的FF股权装入债权人信托,以图日后公司融资成功上市升值,即可用来偿还债权人。
第二, 给贾跃亭留下更多的时间与债权人周旋。Chapter 7下的破产清算,债务人通常只有很短的时间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。Chapter 11允许债务人在4个月内,或最长延期18个月内提出债务重组方案。之后,债权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重组方案。并且,Chapter 11没有审限的规定,案子拖上个几年都有可能。这种持久战并不利于债权人追债,反而给贾跃亭很大的讨价还价的谈判空间。
第三,哪怕债务重组方案对个别债权人不利,债权人也有压力同意重组方案。如果不同意,Chapter 11就有可能转化成直接破产清算的Chapter 7。贾跃亭的还款能力是建立在FF未来成功融资和上市的基础上的。如果现在直接清算拍卖FF的股权,股权可能会落入不理想的人手里,这对FF以后的经营显然不利。并且有可能错过上市机会,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会更加少。根据新闻报道,FF过去的投资者也曾希望贾跃亭进行Chapter11项下的个人破产重组,将其剥离出美国的FF。所以,为了FF的未来发展,Chapter 11也是个好选择。
当然,选择Chapter 11也有不利的一面。一是耗时长,程序复杂。Chapter 11 涉及的法律费用极其昂贵,一般人是消费不起的。二是债务重组方案是否能被法院批准,并不确定。破产法院会考虑重组方案是否能产生新的收入,偿还欠款;债务人是否出于善意进行重组;重组方案是否公平公正,是否最有利于债权人,即债权人能得到的赔偿要多于Chapter 7下的直接破产清算等。鉴于FF未来融资和上市的不确定性,目前并不确定美国破产法院能够支持贾跃亭的债务重组方案。在美国,大部分Chapter 11破产重组最后都没有成功,要么破产申请被撤回,要么转成Chapter 7的直接破产清算。能成功进行重组的机率比较低,大概10%-15%左右。理想归理想,现实是现实。对于已经产生巨额亏损的FF来说,上市融资能否成功,实在太难讲。根据破产文件显示,FF自成立以来已经累积亏损21.5亿美元。所以,贾跃亭这次破产重组,还是有可能变成甩掉巨额债务的Chapter 7破产清算,不少债权人最后可能血本无归。
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之前在中国国内提起了离婚诉讼。这又是什么神操作?下一期李律说法将为您继续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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